标 题 | 关于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|
发布单位 |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、西安市民政局 |
发布时间 | 2013-11-11 |
文 号 | 市房发[2013]171号 |
市住房保障中心,各区(开发区)县住房保障部门、民政局,各级人才市场:
2012年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到29982元,按照《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、居民收入和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,经2013年9月11日召开的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,调整我市廉租房、公租房、限价房等三类保障性住房收入准入标准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,廉租房、公租房、限价房保障对象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:
(一)廉租房低收入标准调整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%,即:29982÷12×40%=999.4元,取整为1000元。
(二)公租房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%,即: 29982÷12×80%=1999元,取整为2000元。
(三)限价房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,即: 29982÷12=2499元,取整为2500元。
二、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1.1倍执行,即两人家庭廉租房、公租房、限价房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:1100元、2200元、2750元。
三、单身人员(含未婚、离异独身、丧偶独身)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.2倍执行,即单身人员廉租房、公租房、限价房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:1200元、2400元、3000元。
四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《关于西安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》(市政办发〔2011〕217号)的规定,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。介于城镇低收入标准与廉租房准入新标准之间的城镇家庭,其人均收入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认定,同级民政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。
五、各有关单位应做好保障房准入新标准的宣传工作,方便广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办理;做好保障房准入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,确保资格受理、审核、公示工作顺利进行;严格执行三级审核、三次公示及联审制度,确保资格审核公开、透明、公正、高效运转。
六、本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此通知。
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
西安市民政局
2013年11月5日